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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点】地方税务局纷纷辟谣:9月个税须按3500元起征
发布时间:2011-9-13
 
 

《第一财经日报》  2011年0913日】

  在刚刚过去的这个中秋假期,上海、厦门、天津的地方税务局纷纷辟谣称,9月1日以后,不存在按旧税法2000元起征点征收个税的情况,而是必须按新税法规定的3500元起征点征收个税。

  节前,有国内媒体报道,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9月1日开始施行,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不过在河北唐山、天津武清,以及上海、厦门等地,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等理由仍然按照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是在中秋假期,但被媒体提及的几家税务局还是比较及时地通过不同渠道释放了澄清信息,上述税务局均表示,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属于9月份收入,还是属于以前月份收入,均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扣除。

  这与9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所传达的精神是一致的。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只与个人获得收入的时间有关,与单位申报入库时间没有关系,这其中涉及到“申报入库”这一税务常识,这也成为这次引发公众误解的原因之一。

  按照现行税法,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单位代扣代缴的机制,即单位当月在发放工资的时候按照税法规定先将个人所得税扣除,然后在下个月15日之前去税务局申报入库,这才算是一个完整的个税征收过程。单位9月15日之前申报8月份的个税是按旧标准,10月15日之前申报9月个税肯定是按新标准,单位申报入库的时间与个人被扣多少个税没有关系。

  单位在确定职工个税标准时采用的是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之所以有媒体称有纳税人反映由于软件没有更新则按旧标准来征收,就是指的这个“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从各地的辟谣声明来看,上海和厦门否认了这一系统存在问题,天津市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

  天津市地税局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8月份的工资需要在9月19日结算清楚后,方能使用新升级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尚未使用到新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时候,少数单位财会人员仍然按照旧软件上的旧标准执行的,造成了少数纳税人个税扣除标准仍为2000元。

  因为单位代扣时间与申报入库时间有一定的时间差,这个错误应该可以在单位层面得以纠正。天津市地税局表示,对极个别因特殊情况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必须按照3500元标准执行扣除。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微博)》采访时表示,个税修订是3月,而执行是在9月,之所以留出这么长的时间,原因之一就是让税务机关能够做好相关的准备。而税务机关也有责任在9月1日之前准备好。

  “从9月1日开始,旧税法就已经失效了。作为一个执法机关,税务部门绝对不能以系统没有升级来作为不执行新税法的理由,如有地方仍按旧税法来执行,那就是违法征税。”施正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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