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入收藏 加入我们 网站地图
 
公告: ||欢迎光临长春资本集团网站!||http://www.ccgt.com.cn/news.asp?pageclass=1&id=3338
 
 
 
 
 
 
 
 
 
首页 > 资讯中心 >  参考资讯
 
 
 
资讯中心
公司动态 <<
图片新闻 <<
投资动态 <<
参考资讯 <<
媒体报道 <<
发展历程 <<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站内搜索
 
 
 
 
企业邮局
用户名:
密  码: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国资委网
中国投资协会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国资委
长春国兴担保
 
 
 
 
【国资动态】13家央企试点分红权激励 将分配利润奖励骨干
发布时间:2010-11-24
 
 

【《东方早报》  2010年11月24日】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通知,决定在13家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

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科研管理骨干 央企负责人暂不纳入

分红权激励试点央企名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通知,决定在13家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发布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上的该通知落款日期为2010年10月11日。

分红权激励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激励方式,主要采用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试点对象是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

实施股权激励的

上市公司暂不参与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这份《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央企负责人、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此外,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通知规定,分红权激励试点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并规定企业相关业绩标准。

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参与岗位分红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通知还称,企业通过自行投资、合作转化、作价入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激励。

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从奖励形式上,股权激励专家、北京鸿著中金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李明宇认为,分红权激励跟发年终奖是一样的,“跟股权激励最大的一个区别在于,股权激励是一个长期激励,而分红权是短期的。股权激励来自于未来股权的增值,分红权就是来自于分红,分红就是每年年底的利润奖励。”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且分红权的比例可以随意约定。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让现有股东拿出一部分分红实行激励,而激励对象也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李明宇说,“分红权激励可以看做是广义的股权激励的一种。其目的都是解决国企对于人才的薪酬激励。从国际上来说,大公司做股权激励是一个趋势。”

“但是央企有特殊背景,企业业绩更多是依靠国家的资源,此前大家就已经在质疑央企福利太高、薪酬太高。”李明宇说。

国务院国资委还表示,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探索其他激励方式。

通知规定,试点企业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推荐。试点期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每年须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年度激励方案执行情况。

 
     
 
吉ICP备06005413号-1 吉公网安备 2201030200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