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 2009年3月17日 】
商务部16日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这个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说,这个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以去年核准件数估算,将有约85%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与此同时,刚刚公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化了核准程序,绝大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这个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链接
报商务部核准的投资
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
地方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