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风吻FW
国企的“行政级别”与部分企业脱胎于行政机关的历史有关,而国企的历史自然与国家的历史交织在一起,新中国的历史又与共产党的历史交织在一起。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通过接受捐赠、收缴[1]等方式取得一些企业的控制权,1934年4月发布的《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具体的管理方式。这些党管的企业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自然就延续成了国企。
建国之后,“敌人”的企业陆续被没收、改造而转变为国企。1951年,根据《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2],国民党政府及其机关、前敌国政府及其侨民、业经依法没收归公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解放后人民政府及机关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1956年,《中共中央七中全会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提出争取逐步地使公私合营的企业基本上过渡到国有化。
前述的延续、转变形成国企的方式可以说是国企的“继受取得”[3],而国家还可以“原始取得”。最直接的就是基于国家战略等考量而出资新设国企,例如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4]、第一拖拉机制造厂[5],还有一种便是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形式转变为国有企业。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管理逐渐分开,建筑、能源、交通等行业的变革诞生了一系列国企,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航空公司。[6]
在国企百年的历史中能看到经济的发展,也能看到制度的变迁。从1934年的《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到1949年的《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再到1983年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最终于1988年形成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被修订),这也是现行的专门针对国企管理较为全面的制度。如果从先有法律再有实体的“企业拟制”的角度来看,这些法律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国企产生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向后看,也是向前看。国企的政治背景、战略使命、组织结构等几乎所有方面的特殊性都受到其“出身”的影响,而当前国企改革面临的所有问题也几乎都能在历史国企相关制度中找到踪迹。
[1]1934年的《川陕省没收条例》规定:“一、帝国主义的一切企业、银行由苏维埃没收并经管。二、国民党反动组织的企业、交通、土地由苏维埃执行没收,所没收的企业、交通,由苏维埃经营管理,没收土地则照土地法令执行。三、封建地主、军阀、豪绅、寺院、教堂及反革命份子的土地、财产,一律没收,分配给穷苦的工农享用(惟贫农、雇工,中农非自觉的被勾引而反对苏维埃,经当地苏维埃认可者,不在此例)……”【第四编刑事法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 第三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http://qdrf.qingdao.gov.cn/n24298608/n24299348/n24299363/171128105517533202.html
[2]1951年1月5日政务院第66次政务会议通过。“三、依照本办法进行清理之公股及公产(包括贷款、垫款及设备等)为下列各款: (1)国民党政府及其国家经济机关、金融机关等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2)前敌国政府及其侨民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3)业经依法没收归公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等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以及其他依法没收归公的股份及财产。解放后人民政府及国家经济机关、企业机关对企业的投资,亦应转作公股,合并处理。
四、前条所列公股的所有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
[3]国企间的联合重组形成新的国企也属于这一类。
[4]http://www.gov.cn/test/2009-08/17/content_1394056.htm
[5]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10248920/n12448705/c12440540/content.html
[6]1982年,成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将原国家建筑工程局总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工程局,东北、西北、西南建筑设计院,西南综合勘察院,设备配件出口公司和天津材料配件公司划归该公司。1996年,组建国家电力公司,原由电力工业部由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电力公司。1988年,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行使原石油工业部在国家陆地全境石油、天然气的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职能;中国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企业从民航局独立出来。1995年,经中央批准,实行邮电政企分开和邮电分营。撤销邮电部电信总局,组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作为国务院管理的相当于正部级的特大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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