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加入收藏 加入我们 网站地图
 
公告: ||欢迎光临长春资本集团网站!||http://www.ccgt.com.cn/news.asp?pageclass=1&id=3338
 
 
 
 
 
 
 
 
 
首页 > 资讯中心 >  参考资讯
 
 
 
资讯中心
公司动态 <<
图片新闻 <<
投资动态 <<
参考资讯 <<
媒体报道 <<
发展历程 <<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站内搜索
 
 
 
 
企业邮局
用户名:
密  码: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国资委网
中国投资协会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国资委
长春国兴担保
 
 
 
 
【行业资讯】国企“上持下”,以项目跟投的名义再出发!
发布时间:2020-9-9
 
 

  【来源:混改与员工持股 】

  自从2018年9月12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杭州海康威视公司召开科技型“双百企业”现场交流会以来,海康威视的项目跟投经验得到肯定和推广。此后,国务院国资委在相关国企改革政策中均将“项目跟投”列入中长期激励的主要改革举措,在“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中掀起项目跟投的小高潮,项目跟投改革实践取得一定突破。

  但是,国企项目跟投始终缺乏详细的政策规范和实施指引,相关改革实践属于摸着石头过河,这严重制约了国企项目跟投改革的推广和深入实施。

  阳光时代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研究中心负责人、国企混改专家明律师认为,项目跟投作为国企中长期激励改革的三大举措(股权激励、分红激励、项目跟投)之一,已经有相对丰富的改革实践案例,目前已经具备总结经验出台项目跟投指引的条件,国务院国资委应尽快出台“项目跟投操作指引”,才能更加深入地指导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项目跟投,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制、充分激发国企活力。

01项目跟投政策背景

  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8〕70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关于印发〈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19〕2号)等文件中,均提出要大力推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骨干员工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02项目跟投概念和应用范围

  (一)项目跟投

  跟投机制是指员工以自有资金与所在企业共同投资创新业务,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

  明律师解析:项目跟投属于典型的“上持下”,从此国企“上持下”将不再是禁区。

  (二)跟投项目范围

  项目应具备增量业务、创新业务的特点,一般包括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或投资周期较长、业务发展前景不明朗、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创新业务。

  以下项目通常不纳入跟投范围:较为成熟、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业务;主要依托所在企业集团内部资源或内部市场开展的业务。

  明律师解析:显然,存量项目、非市场化项目、非创新项目不属于跟投方向,只有具备市场风险或创新风险的项目才符合跟投的条件。

  (三)引入跟投机制的企业范围

  实施跟投机制的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发展规划;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建设规范,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业绩考核、合规内控等内部管理体系和机制健全。

  明律师解析:被跟投的项目或创新业务子公司显然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项目跟投仅仅实现了跟投人员与项目的利益捆绑,项目能否成功还取决于国企在管资本、公司治理、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深化改革。

  (四)项目跟投人员范围

  项目跟投人员为与跟投业务关联程度较高、对跟投业务的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跟投人员通常应与企业或创新业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原则上只能一人参与跟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跟投: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

  明律师解析:跟投人员必须是与项目息息相关的关键人员,不应局限于劳动关系,企业应将与项目相关的劳务人员或聘用人员都纳入跟投人员范围。与国企员工持股的自愿原则不同,跟投人员分为强制跟投人员和自愿跟投人员:强制跟投人员一般包括有关重大决策参与者、创新业务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管理、技术等核心骨干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重要性、跟投业务特点、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强制跟投人员必须强制参与跟投,强制跟投人员要设置最低、最高跟投额度;自愿跟投人员一般应为在跟投业务投资决策、运营管理等方面负有一定职责的人员,由企业根据员工意愿及跟投业务特点、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自愿跟投人员要设置最高跟投额度。

03项目跟投职责和流程

  (一)职责

  1.企业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跟投管理办法和跟投方案,并负责跟投方案的实施。

  2.企业控股股东对企业跟投管理办法和跟投方案审核把关。

  3.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集团跟投相关制度,审批企业跟投管理办法和跟投方案,指导企业推行跟投机制。

  (二)操作流程

  企业推行跟投机制,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

  1.制定跟投管理办法和跟投方案

  跟投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管理原则、跟投方案基本内容、跟投人员范围、跟投方案审批和日常管理、跟投出资、跟投退出、管理和监督等。跟投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实施跟投的目的、基本原则、机构与职责、跟投人员、出资额度、跟投方式、资金来源和时间安排、收益分配、跟投退出、特殊情形处理、权利与义务等。

  2.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跟投管理办法和跟投方案制定后,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程或集团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3.跟投出资

  一般包括签订跟投协议、跟投人员缴纳资金、设立跟投平台、成立创新业务子公司等。

  4.跟投管理

  一般包括跟投平台管理、跟投人员增资或减资、审计评估、信息披露等。

  5.跟投退出

  一般包括跟投业务的退出方式、特殊情形处理等。

04项目跟投实施要点

  (一)跟投原则

  企业实施跟投机制,须明确跟投平台在各创新业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范围要求。根据跟投业务规模、行业特点、跟投人员范围及出资能力、市场实践等因素综合确定跟投平台在单个跟投业务的占比。原则上各创新业务子公司应由企业控股。强制跟投额度一般大于自愿跟投额度。企业一般根据岗位重要性、个人出资能力、承担风险和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跟投额度。

  明律师解析:跟投项目通常是国企控股项目,强制跟投一般有最低的要求、最高的限制,而自愿跟投一般只有最高的限制,自愿跟投出资未达到方案设计的,差额部分由强制跟投人员进行承担或由项目公司进行注销。强制跟投人员的额度一般根据其年薪比例确定,要体现项目中岗位责任与贡献,任多岗的,取主要岗位,这也意味着岗位越高,强制跟投份额也就应当更高。

  (二)跟投出资方式

  跟投人员主要以货币出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等非货币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同时应按照约定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出资购买创新业务子公司股权。

  跟投人员应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跟投人员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跟投人员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跟投人员不得接受与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跟投人员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跟投资金,一般与其他股东注册资本金同步到位。

  明律师解析:项目跟投可以与国企科技成果转换相结合,因此跟投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知识产权出资等方式,这是与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政策(即“133号文”与“4号文”)中关于出资方式的最大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事先对跟投人员进行科技成果确权是主要的困难和障碍。

  (三)跟投平台选择
  跟投人员一般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跟投平台间接持有创新业务子公司股权。为便于跟投管理,可以根据跟投人员类别(如企业、创新业务子公司)分别设置不同的跟投平台。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跟投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明律师解析:在项目跟投实践中通常是“一平台多项目”的管理模式,跟投平台内部可以对不同项目进行管理。需要指出的是,项目跟投可以适当引入结构化跟投平台,跟投人员可以作为劣后承担更多风险并享受超额利润,这与禁止杠杆融资并不矛盾。

  (四)跟投管理

  企业一般设立跟投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跟投方案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批准股权授予方案、员工个人的股权授予安排、特殊情况下股权变动处理、持股平台日常管理与监督等。

  跟投平台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增资,增资部分的股权重新分配给跟投人员;符合条件确有必要的,跟投平台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减资。以上情形,跟投人员持股额度将动态调整。

  明律师解析:国企实施项目跟投,应设立跟投管理委员会管理跟投事务,组织跟投实施,安排员工个人额度增减和退出等,同时项目公司也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明确跟投股权的动态调整。

  与国企员工持股动态调整类似,项目跟投也引入动态调整的理念,跟投平台对自身进行增资,增资的部分可以差异化分配给现有跟投员工,也可以引入新的跟投员工。

  (五)跟投整体退出

  企业一般通过股权转让、整体回购、独立上市等方式实现跟投整体退出。

  1.股权转让

  创新业务子公司达到约定的中长期业绩条件(如投资回报率、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及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约定的跟投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及并购等特殊情形时,经企业同意,跟投平台可以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创新业务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创新业务子公司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转让给非国有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整体回购

  企业根据需要可决定整体回购跟投人员所持股权,整体回购可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分次分批完成,股权转让价不得高于创新业务子公司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如国家法律法规对整体回购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以规定为准。

  3.独立上市

创新业务子公司发展壮大,并符合独立上市的条件的,企业应优先支持其上市。上市后跟投人员所持股权在二级市场进行退出,股权转让价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六)跟投人员退出

  跟投人员原则上不得私自买卖、赠送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跟投股权。企业实施跟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主动退出。出现特殊情形时,优先转让给跟投平台、符合条件的跟投人员或非公有资本股东,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时,股权转让价格根据跟投收益或亏损情况确定,若跟投产生亏损,则跟投人员需按照跟投比例承担损失,股权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下列情形:

  (1)跟投人员因工伤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应继承或保留跟投股权,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继承或保留的,其股权转让价格不得高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跟投人员因调动、退休等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创新业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退出,其他跟投人员可与企业协商确定是否退出。对于未达到跟投退出条件或约定跟投周期且协商退出的,其股权转让价格不得高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2)跟投人员因免职、企业主动辞退等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跟投人员可与企业协商确定是否退出。对于未达到跟投退出条件或约定跟投周期且协商退出的,其股权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每股出资额及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的孰低值。

  (3)跟投人员因非工伤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续签、辞职等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创新业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退出,其他跟投人员原则上应退出。对于未达到跟投退出条件或约定跟投周期且退出的,其股权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每股出资额及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的孰低值。

  (4)跟投人员因违法、违纪等过错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有权单方确定是否退出,其股权转让价格应低于每股出资额及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的孰低值(或一定折扣比例)。如跟投人员对企业负有赔偿或其他给付责任的,企业可从股权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

  明律师解析:对于跟投人员个人的跟投,主要是处理一些特殊情形,原则上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主动退出。在符合退出条件时,跟投人员退出的股权转让有优先级,先是是跟投平台、符合条件的跟投人员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然后再到国有股东,前者的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后者则是根据项目收益情况。

  (七)监督管理

  1.跟投收益核算

  跟投收益分为股权分红收益和股权增值收益,跟投人员按照出资金额占比与其他股东同等享受股权分红收益;股权增值收益采取股权退出后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予以兑现。若创新业务子公司出现亏损,跟投人员以认缴比例承担亏损。

  明律师解析:跟投人员按照出资金额享受收益,却以认缴比例承担亏损,此处体现了强约束,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导向,但跟投员工是具有项目公司股东身份的,这种约定可能存在违规违法风险。

  2.关联交易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新业务子公司输送利益。企业购买创新业务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创新业务子公司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按市场公允价格交易。

  企业应对实施跟投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管理,可以采取建立关联交易台账、委托第三方审核、开展专项审计、实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式,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企业利益、不产生利益输送.

 
     
 
吉ICP备06005413号-1 吉公网安备 2201030200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