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财证券】
2020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新《特别规定》),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修订实施细则,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证发〔2020〕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43号)。新《特别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自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重点解析
本次发布的最新规定和细则存在以下六大变化:
一、简化了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删除基金层面“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的要求。
二、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减持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
三、取消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限制。
四、调整投资期限计算方式。
五、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反向挂钩政策。
六、明确弄虚作假申请政策的法律责任。
新《特别规定》有助于解决创投基金的募资难、退出难问题,进而鼓励引导长期资本的入场,从而促进中国创新创业事业发展。新规定下各投资期限对应的减持时限和减持比例如下表所示:
创投基金减持规则表
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创投减持操作指南》和AMBERS系统的更新是对新《特别规定》进行的配套联动,任何一个创投基金想要申请减持,必须通过AMBERS系统来进行政策申请,并通过审核后,才能实现。
二、通过仔细研读新《特别规定》和《创投减持操作指南》,有关SPV的事宜需引起管理人关注,即《创投减持操作指南》中提及的:“创投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等方式间接投资的,该创投基金不适用《特别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如果之前创投基金是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等方式间接投资的,那就不适用政策的申请。如果管理人在构建产品方案时,存在类似投资方式,又想申请减持政策的,建议应当尽早将SPV也备案成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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