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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央行拟适度放开小贷公司资金来源 准入由省级政府监管
发布时间:2015-8-13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50813日】

【导读】此次《征求意见稿》有意将经营地域放开,有利于有实力的小贷公司经营壮大,并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资金来源的要求。

812日,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912日。

该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该条例。

中部地区一位地方金融办负责人表示,民间金融创新形式不断,央行通过将目前已有明确监管部门的民间金融主要形式排除,对小贷公司以及其他新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划定监管框架。

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该《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在于明确了非存款类放贷业务许可制度。央行等监管机构只是定规则,具体的准入还是由省级政府管,一般是金融办。

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文清表示,《征求意见稿》很多参考了香港放贷人条例,除三局一行监管以外的机构前置审批事项多数改成了备案制。

在注册资本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小贷公司的经营地域也适当放开。《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述地方金融办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以往小贷公司的经营对区域限制比较严格。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有意将经营地域放开,有利于有实力的小贷公司经营壮大。此外,注册资本的规定也并不高,延续了此前的监管门槛,有利于更多的机构加入。

与传统小贷公司多采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不同,《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资金来源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经营规则作了规定,包括: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

而根据此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吴君宏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发行债券和向股东借款这样的资金来源可能带来小贷公司的进一步分化。大股东资金充裕的公司融资杠杆将得到提高,收益也会相应地提高。而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认可的小贷公司,也可以通过发债的形式提高杠杆。

《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整体资信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这意味着各地小贷公司的杠杆比例可能有所不同。

上述金融办负责人表示,该地小贷公司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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