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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动态】国务院国资委发布通知:央企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条件
发布时间:2014-1-8
 
 
【《东方早报》  20130108日】

  [导读]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17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作出上述明确要求。另外,央企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对于资产转让的公示,通知规定,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知强调,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资产转让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无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相关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央企还要对各类资产转让中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通知》同时也明确了一些无需进场交易的例外情况。如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此外,产权交易机构所在省、区、市建立了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且资产交易信息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可以从事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

  国资委称,上述要求是为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资委此后也多次提及,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是国资国企改革的重头戏。产权市场是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有助于减少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防止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腐败。根据国资委去年11月提供的数据,民间投资通过产权市场参与各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受让宗数累计达到8784宗,受让金额累计达275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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